宜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更多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修读学校开办的非本专业所属学科门类以外的其他专业学士学位,符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学位”)。在同一学科门类下修读相近专业,符合辅修专业毕业证明颁发条件者,可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证明(以下简称“辅修专业”)。
第二章 修读申请
第三条 学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原则上连续两个学期的平均成绩在60分(含)以上者,可申请攻读辅修学位或辅修专业。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只能选修1个辅修学位或辅修专业。
第四条 开设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的教学院,应提前将本教学院所开设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的专业名称、培养方案报教务处,教务处在春、秋季学期放假前予以公布。
第五条 符合修读辅修学位/辅修专业条件的学生,须在每学期的第1周内,向所在教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宜春学院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教学院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经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并加盖教学院公章后,将《申请表》转至开设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的教学院审批。开设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的教学院负责将审批情况告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教学院,同时将符合辅修学位/辅修专业修读的录取名单汇总报教务处。教务处在第2周对各教学院拟录的辅修学位/辅修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并及时将复审结果反馈各有关教学院。
跨校辅修专业的按照修读学校的规定办理,其学分认定按照学校课程学分转换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开设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的教学院,应在第3周通知相关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未交费者不得参加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的学习。
第三章 教学安排
第七条 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由开设辅修学位/辅修专业所在教学院按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订,经学校审核后实施。课程主要由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等组成;教学培养要求应与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要求一致。
第八条 辅修学位/辅修专业修读时间为两年。辅修学位总学分为30学分左右,包括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论文)6学分;辅修专业总学分为20学分左右。
第九条 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的课程教学,可采取单独开班、随堂听课选修等形式。选修人数达到20人的专业,原则上须单独开班授课。上课时间一般为双休日、节假日、晚上或寒暑假。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开设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的教学院负责建立辅修学位/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进行规范管理。辅修学位/辅修专业学生的成绩由开设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的教学院负责管理,学生修业完毕,由开设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的教学院出具成绩单一式4份,经教务处审核后,2份由学生所在教学院存入学生学籍档案,1份留教务处备案,1份留开设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的教学院存档。
第十一条 辅修学位/辅修专业课程授课结束后,任课教师按本专业学生相同的标准和要求,对修读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和评分。
第十二条 辅修学位/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实行独立管理,学生修读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的课程成绩不影响其主修专业的学籍管理。修读辅修学位/辅修专业学生,应首先保证完成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如主修专业课程在学习过程中达到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办法中的退学条件,其修读辅修学位/辅修专业资格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 辅修学位/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未通过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补考。补考未通过或对成绩不满意者,可缴纳一定费用,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选课学习。
第十四条 辅修学位/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合格取得的学分,可冲抵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需修的任意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十五条 辅修学位/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大于或等于辅修学位/辅修专业课程学分且课程成绩合格,可申请辅修学位/辅修专业专业课程免修;毕业设计(论文)不得申请免修;免修课程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6学分;免修课程成绩标注“免修”,给予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修读期间,若辅修学位/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在上课、实践教学环节或考试时间的安排上有冲突,学生应优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学习和考试。因时间冲突未修读的课程内容,学生应通过自学等方式补上;若考试时间发生冲突,学生可在考前向辅修学位/辅修专业课程开课学院提交书面缓考申请,经开课教学院批准后,可参加补考或随下一年级学生一同考试。
第十七条 学生在修读辅修学位/辅修专业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修读,应办理退学手续。退学申请由学生向开设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的教学院提出并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擅自退学者,学校对其修读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的课程已获得的学分不予认可。
第五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十八条 辅修学位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由开设辅修学位的教学院负责,辅修学位资格申请与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申请同时进行。辅修学位的授予应经开设辅修学位的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教务处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修读辅修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辅修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并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者,可申请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在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且不予补授或追授。
修满辅修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或修完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且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但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者,只另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修满辅修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暂不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主修专业经返校补考获得毕业证书者,方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发布的所有教学管理规章制度(除特别明示外)均适用于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各教学院参考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辅修学位/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收费标准按照赣发改收费字〔2010〕1582号文件中规定收费标准的80%执行,辅修专业的收费按60%执行。修读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费手续,未按期缴清费用者,视为自动放弃辅修学位/辅修专业学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宜春学院2020年12月2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为做好工作衔接,保证平稳过渡,2022年7月之前,原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如能取得主修学位且符合双学位授予资格,仍按照《宜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管理办法》(宜学院字〔2017〕140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过渡期结束后,《宜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管理办法》(宜学院字〔2017〕14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