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春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校直各单位:
经2013年第十四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宜 春 学 院
2013年11月21日
宜春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外聘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形势,加快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外聘教师的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教师聘用原则
1.校内所开设课程无师资或现有师资不能满足开课的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
2.有利于加强实践教学环节,解决“双师型”师资队伍问题。
3.外聘教师主要从校外科研、教育教学单位以及校内在站博士后等的合格人选中聘任,少数实践性强的专业可以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合格人选中聘任。
二、外聘教师任职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良的教风,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高等教育的教学方法。
2.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特殊专业或实践指导类课程可适当放宽,有所从教课程的学科专业背景,专业知识水平较高,能胜任所聘任岗位的教学工作。
3.原则上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特殊专业或实践指导类课程可适当放宽,但应具有五年以上在本领域的从业经历,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外聘教师的聘用程序
1.各教学院根据教学安排的实际需要,于每年的5月、11月拟订下学期外聘教师计划,填写外聘教师计划表(附件一)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
2.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通过的外聘教师计划,由各教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审核。审核的基本资料有: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非高校教师可不作必备要求)和身份证。证件由聘任教学院验证原件,保存其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验证人和分管教学工作院长签名后加盖公章)。教学院应从严把关,确保质量,对初次应聘的教师以试讲、面试等方式进行初审,续聘的教师以考核结果为依据。
3.教学院初审后填写《宜春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附件二),连同相关证件复印件于每年的6月15日、12月15日前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批。
四、外聘教师管理
1.外聘教师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教学院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和教学检查监督与考核工作;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量审核等相关事宜;人事处负责外聘教师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以及课时津贴的审定与发放。
2.各教学院应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每学期召开一次外聘教师工作会议,了解外聘教师的教学情况,通报学校教学信息,总结教学工作。
3.教学院、学校教学督导组和教务处应不定期对外聘教师进行教学情况检查与监督,并组织学生进行评教。对教学效果差或严重违纪的外聘教师,教学院应及时解聘,并做好善后工作。
4.外聘教师聘期为一学期,聘任期间的待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外聘教师职责
1.外聘教师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的要求,认真备课,教案完整,讲好每一节课,以保证教学质量。
2.外聘教师要严格执行课程开课计划,不得擅自增减学时,因特殊情况需停调课的必须报教学院审批、教务处备案。
3.外聘教师应认真组织课堂教学,注意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力求进行启发式教学,及时了解学生的动态和反应,努力做到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4.外聘教师应认真进行课程辅导,批改作业,参加所授课程试卷的出题、改卷、评分等工作。在每学期课程考试结束后,应当按学校要求及时录入和送交学生成绩,并按照学校对试卷相关材料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
5.因违约解聘的外聘老师由本人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六、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管理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