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春学院教师学术休假
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校直各单位:
经学校同意,现将《宜春学院教师学术休假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宜春学院办公室
宜春学院教师学术休假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给教师从事科研与学术活动提供专门时间、创造良好条件,提升我校科研与学术整体水平,促进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学校决定建立并实行教师学术休假制度。为更好地管理学术休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休假目的
学术休假制度旨在为教师提供从事科研与学术活动阶段性时间,使教师能够有足够时间接触最新学术信息,吸收新的学术思想,开阔视野,从事科研项目研究,从而促进教师知识更新和积累,高质量完成高水平科研项目,为学术带头人的培养提供良好条件。
第二章 学术休假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三条 申请条件
学术休假申请人需为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良好的学术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在我校连续工作满3年,现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
(四)承担省部级及以上攻关项目、重点项目。
第四条 优先条件
符合学术休假申请条件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或多者优先享受学术休假:
(一)承担国家级项目。
(二)担任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
第五条 休假程序
(一)申请。符合学术休假条件的教师,本人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交《宜春学院教师学术休假申请表》。
(二)审批。所在学院研究同意教师的申请后,报科研处审核。科研处将审核结果提交给校长办公会研究。校长办公会对申请人员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其进行学术休假。校办公室将校长办公会的研究决定抄告人事处、科研处备案。
(三)休假。获准学术休假的教师按批准时间休假并开展相关学术活动,从事科学研究。
(四)销假。休假结束后,休假人员需及时到学校科研处销假,并向所在学院报到。销假情况由科研处报人事处。
第三章 学术休假期限与管理
第六条 学术休假期限
(一)申请学术休假每5年为一个周期,一期学术休假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安排跨学期或分段使用;周期内有6个月及以上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学习、访问或单位出资在国内脱产学习、进修者,视为享受了学术休假;再次休假的周期从其返校之日重新计算。在我校连续工作满10年及以上,可休假一年,但不能再向上累计。
(二)利用学术休假出国,其出国手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学术休假期间工作内容
(一)学术休假期间,教师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联系国内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学术访问、科研课题合作研究、交流讲学、著书立说等活动。
(二)教师在学术休假期间,不得从事与学习、教学以及科研工作无关的活动。若发现有类似情况,即取消本次休假及之后5年的学术休假。
第八条 管理和考核
(一)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需要,在岗教师进行学术休假须提交申请,由所在学院统筹安排。
(二)获准享受学术休假的教师休假期内可以不承担教学任务,当年考核教学工作量减去相应时间段的额定教学工作量,但应完成相应的科研工作量。
(三)教师在学术休假期间应与所在学院保持联系,所在学院也要主动关心他们休假期间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四)教师学术休假返校以后,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总结报告一式二份,经学院通过后一份交学院,一份交科研处处备案,作为年度考核及再次申请学术休假的依据。
第九条 有关待遇
教师在学术休假期间,福利待遇、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变;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岗位工作量津贴的额定岗位基本工作量扣除相应时间段的额定教学工作量,超工作量津贴和调节基金岗位津贴按学校有关文件及所在学院有关规定考核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