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春学院双学位授予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直各单位:
《宜春学院双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经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宜春学院双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双学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双学士学位:
1.具有正式学籍的我校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辅修了跨学科专业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
2.独立完成了双学位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且成绩合格。
二、在校修读双学位期间,考试舞弊或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不授予双学士学位。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恢复双学位授予资格:
1.在受处分或考试舞弊后,获得校级“三好学生”者;
2.在受处分或考试舞弊后,在校期间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四、双学位授予程序
1.个人申请;
2.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
3.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4.对合格者授予双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