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春学院教学工作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直各单位:
《宜春学院教学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经2012年3月20日教学工作专题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宜春学院教学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学改革,推进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和水平,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学单位、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广大教师投身教学建设和教学研究,表彰在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教学奖励的原则是:面向教学原则,奖励在教学各个环节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教师以及教学管理人员;突出重点原则,着重鼓励在本科教学工程(质量工程)建设、教学成果和实验实践教学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示范性原则,奖励项目应能够带动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专业发展,具有示范性;向教学一线倾斜原则,主要奖励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项目必须以宜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本校教职员工为第一完成者,且必须是经过学校批准,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申报或评选取得的成就或荣誉。
第二章 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四条 奖励类别
教学奖励分本科教学工程(质量工程)类、教学成果类、教改课题类、教师队伍建设类和教学管理类。
第五条 本科教学工程(质量工程)类
本科教学工程(质量工程)类包括“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特色专业)、卓越计划项目、精品课程、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
本科教学工程(质量工程)类的奖励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的项目进行奖励。
第六条 教学成果类
教学成果类奖励包括教学成果奖励、教材奖励和多媒体课件奖励。
1.教学成果奖励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成果的个人或集体进行的奖励。
2.教材奖励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教材奖的个人或集体进行的奖励。
3.多媒体课件奖励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优秀教学多媒体课件奖的个人或集体进行的奖励。
第七条 教改课题类
教改课题类奖励包括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立项和结题进行的奖励。
第八条 教师队伍建设类
教师队伍建设类奖励包括教学团队奖励、教育教学个人荣誉称号奖励、教师教学(技能)竞赛奖励等。
1.教学团队奖励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优秀教学团队进行的奖励。
2.教育教学个人荣誉称号奖励是对获得校级优秀主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等个人荣誉称号的教师进行的奖励。
3.教师教学(技能)竞赛奖励是对教学(技能)竞赛(由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举办,学校教务处组织参加的项目)获奖教师进行的奖励。
第九条 教学管理类
教学管理类奖励包括先进教研室(系)奖励、先进教学(教务)管理工作者奖励。
第十条 奖励标准
教学工作奖励标准按教学奖励项目得分计算,每1个项目得分原则上按100元计算。教学奖励项目得分计算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份由教务处对本年度的获奖项目进行统计、审核、认定、汇总,并进行公示。公示后,无争议的获奖项目学校在每年的教师节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级、省级各种奖项的评选办法参照国家及江西省有关文件执行,学校认定以文件或证书为凭证,学校各种奖项的评选办法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上述条款中未包含的奖项,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关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奖,学校按最高奖标准奖励,获得的奖金由第一负责人根据个人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也可参照下表比例进行分配:
排位 合作数 | 1 | 2 | 3 | 4 | 5 | n |
1 | 1 | |||||
2 | 0.6 | 0.4 | ||||
3 | 0.5 | 0.3 | 0.2 | |||
4 | 0.5 | 0.3 | 0.1 | 0.1 | ||
5 | 0.5 | 0.2 | 0.1 | 0.1 | 0.1 | |
n | 0.5 | 0.5/n-1 | 0.5/n-1 | 0.5/n-1 | 0.5/n-1 | 0.5/n-1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起执行,其他相关条例或办法同时废除。
附:宜春学院教学奖励项目分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