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交往的重要场所,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为了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创造一个文明、整洁、优雅、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学[2005]5号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实行由学工处宿管科、后勤部门、保卫处和各学院共同负责管理的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凡本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均由学校统一安排在学生宿舍住宿,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
物业管理
第五条 学生宿舍及其配套设施、设备,都是学校公共财产,学生应当自觉爱护。
第六条 后勤部门负责对宿舍设施、设备(家具)进行配置和维护。学生安排入住宿舍时,宿管科配合后勤部门对室内财产进行登记,并由入住学生签字确认。
第七条 学生宿舍内的设施、设备(家具、电器)等公共财产,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搬离、拆改、调换或者随意组合。违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人为损坏(不可抗拒原因除外)或者丢失宿舍公物的,应当负责有偿维修或者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具体维修或者赔偿按下列办法执行:
㈠宿舍公物(除电视机、电话机以外)如有损坏,学生应在3天内到后勤部门的物业或者水电管理中心办理报修手续,不得自行处理;对不报修的,后勤部门有权上门主动维修,并计收维修费;电视机、电话机故障或者损坏,分别向宣传部、宿管科报修;
㈡属自然或不可抗拒原因所致公物损毁的,不计收维修或者赔偿费;
㈢人为损坏公物,能修复的,计收维修费;不能修复的,照价或者折价赔偿;丢失公物的,照价赔偿;
㈣人为损坏或者丢失公物,归属个人使用的或者由个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和赔偿费用;属寝室公用部分而无法查清责任人的,由寝室成员共同承担维修或赔偿费用。
第九条 学生不得践踏宿舍区的绿化草坪和损坏花木。违者不听劝教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宿管科配合后勤部门对其寝室进行财产验收,然后收回该寝室。有特殊情况需要继续留住的,应当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同意,并到宿管科办理有关手续后,另行安排。
纪律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指定的寝室和床位住宿,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或者强占寝室和床位。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内外租房住宿或者留宿校外,限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租房住宿的,应当经家长签字同意、所在学院批准并签订协议,报宿管科备案,方可在外租住。
第十三条 学生出入宿舍应当随身携带有关证件,遵守宿舍门卫出入制度,主动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工作,接受询问,服从管理;将物品携带出宿舍的,应当主动到楼栋值班室进行登记并接受管理员检查。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或者假报姓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宿舍作息制度,做到按时起床、按时就寝。学生宿舍晚上11时关闭大门后回宿舍的,视为晚归。晚归者应当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出具证件,如实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一学期无正当理由晚归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晚归两次的,给予通报批评;晚归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宿舍会客制度,上课、午休和晚就寝时间,不得在宿舍会客。违者如不听劝教,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外来人员进入宿舍应当出示相关证件,说明理由,经管理人员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十六条 男生不得擅自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亦不得擅自进入男生宿舍。确有特殊情况需进入异性宿舍的,应当经管理人员同意并凭学生证进行登记后方可入内,并按规定时间离开。违者如不听劝教,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擅自在宿舍留宿校外人员。确需留宿,应当凭有关证件,经宿管科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后,由宿管科另行安排住宿,并按规定交纳住宿费。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维护宿舍公共秩序,不得在宿舍大声喧哗、打闹;上课、自习、午休及晚就寝时间,不得在宿舍玩棋牌、吹拉弹唱、使用音响电视音量过大。如有违反且不听劝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酗酒、打架、起哄闹事、乱扔乱砸物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自行车、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宿舍区的车棚或者指定位置,不得停放在道路、楼道和寝室。违者且不听劝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组织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违者除没收赌俱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观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一经发现,除没收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外,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宿舍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有害信息、进行非法活动。违反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整洁美观、格调高雅、健康向上、方便生活的原则布置寝室,不得在宿舍书写、张贴格调低下的字画。违者且不听劝教的或者不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擅自涂改或者撕毁有关宿舍管理的公告信息(含通知、通报、公告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宿舍安全的群防群治工作,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的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禁止学生在宿舍内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包括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电熨斗、电暖器、电热毯及其它电热设备)。违者除没收电器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灶具;不得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宿舍;不得在宿舍焚烧物品、点蜡烛和燃放烟花鞭炮。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爱护宿舍区内的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消防设施和安全标示。违者,除照价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得擅自在宿舍区内摆摊设点、推销物品或者散发各种广告宣传品。违者除没收货物外,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不得翻爬围墙和门窗出入宿舍。因未携带或遗失钥匙而不能入寝室的,应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妥善处理,不得擅自撬锁或爬窗入室。如有违反且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维护宿舍的安定团结,不得在宿舍区内张贴大小字报及非法宣传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来校探亲访友者,应当征得值班人员同意,办理来访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宿舍,并按规定时间离开宿舍。
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寝室内务卫生管理:
(一) 寝室内务卫生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卫生保洁实行寝室成员轮流值日制。
(二) 寝室卫生每日至少打扫两次, 并按规定时间 (早上6:00―8:00 ,中午12:00―2:00)将清扫的垃圾置于室外的门边或垃圾篓内,其它时间不得将垃圾置于室外。平时应保持室内地面无垃圾,门窗无灰尘,墙角、天花板无蜘蛛网,墙面无污迹,卫生间无异味,便池无污渍。
(三) 除午休和晚就寝时间外,室内床上用品及衣物要叠放整齐,书籍、日用品及鞋子要摆放有序,成行成线;桌上、床面无杂物;床上用品、衣袜、鞋子要经常洗晒,保持寝室整体清洁。
(四) 节假日、实习、毕业离校时,应当认真整理寝室内务,打扫干净后,方可离校。
(五) 对寝室内务卫生实行校、院两级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评比制度,检查(抽查)从每学期的第二周开始,期末前两周结束。任何寝室及其成员不得拒绝检查,否则该寝室卫生记为不合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检查结果作为评定文明寝室、先进班级、先进学院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宿舍公共环境卫生管理:
(一) 宿舍公共环境卫生由清洁工、公共劳动课学生或勤工助学学生负责打扫与保洁。全体学生应当尊重他人的劳动,积极监督和维护宿舍区的公共环境卫生。
(二)学生不得在宿舍墙面或者公物上踏脚印、拍球印、乱刻、乱写、乱画、乱钉、乱张贴;禁止随地吐痰。违者除责令清除干净外,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无法查实责任人的则由寝室成员或与印痕和污迹邻近的寝室承担责任。
(三)学生不得往走廓、楼道或窗外倒水,倒剩饭菜,扔瓜皮果壳、纸屑、塑料袋等杂物,违者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学生不得将任何可能堵塞下水道的杂物(如包装袋、塑料袋、废旧物品等)扔入水池、便池。如违规造成下水道堵塞,由责任人或者责任寝室成员承担疏修费用;查有责任人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文明寝室评定
第三十七条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宿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创造一个“文明、整洁、优雅、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校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文明寝室评定活动,以表彰在宿舍精神文明创建中成绩突出的寝室。
第三十八条 文明寝室创建的目标要求:积极健康的精神风貌,勤奋刻苦的学习风气,整洁高雅的寝室布局,科学文明的生活习惯,丰富有益的课余生活,团结互助的同学关系,遵规守纪的自律观念,安静舒适的学习环境。
第三十九条 评定条件:
(一)物业管理方面,能自觉爱护宿舍公共财物,无擅自搬离、拆改、调换和破坏寝室公物的现象;
(二)纪律与安全方面,寝室成员自觉维护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遵守宿舍管理的行为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该学期在宿舍区无违纪受到处分的,寝室违规通报不得超过三次;
(三)寝室卫生方面,寝室成员能自觉维护宿舍清洁卫生,室内环境清新整洁、优美舒适,无破坏室内外环境卫生的不良行为。每次卫生检查、抽查达标。无拒检现象。
第四十条 文明寝室评定原则上按照学生寝室总数的20%比例确定评选名额。学工处将评选名额下达各学院进行评选推荐,各学院按时将评定结果报学工处宿管科审定,并由学工处行文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品。
第四十一条 被评为文明寝室的,授予其寝室长为“优秀寝室长”荣誉称号。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宜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经2006年8月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宜 春 学 院
二00六年八月二十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