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教育部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第三条 凡经注册取得学籍的在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有资格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体现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弄虚作假。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初进行评定,毕业学期安排在毕业前进行评定。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的获奖情况记入学籍表,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评定条件
第七条 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期品行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
(二)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体育课成绩不计入)达3.0以上,且按照同学制、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列入前5%名次;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育达标,有体育课的学期体育课绩点达3.0以上。残疾者体育成绩不作要求。
第八条 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期品行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体育课成绩不计入)达2.7以上,且按照同学制、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列入前15%名次;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育达标,有体育课的学期体育课绩点达2.0以上。残疾者体育成绩不作要求。
第九条 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期品行考核评定为良好以上等级;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体育课成绩不计入)达2.0以上,且按照同学制、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列入前25%名次;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育达标,有体育课的学期体育课绩点达1.0以上。残疾者体育成绩不作要求。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该学期因违规违纪受到校、院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的;
(二)该学期有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而补考或者重修的;
(三)尚在试读期间的。
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对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学校发给奖学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金额标准及评定比例:
(一)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500元,按学生人数的3%确定评定名额;
(二)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300元, 按学生人数的7%确定评定名额;
(三)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200元,按学生人数的10%确定评定名额。
评定方法与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将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名额按等级比例分配到各学院,由各学院根据相同学制、年级、专业的学生人数按等级比例确定各专业或者各班具体评奖名额,并组织评定工作。上一等级的空缺名额可转入下一等级,但总名额不得超过本院奖励面20%的总比例。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根据评定条件提出奖学金申请,填写《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推荐,辅导员或者班主任签署意见;
(三)学院审查、公示,并将评定结果汇总报学工处审核;
(四)学工处对各学院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五)学校审批并行文公布评定结果。
第十五条 在同等评定条件情况下,学生干部可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学校在奖学金审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予以取消,其名额不另行替补。情节严重的,视情况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文字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以下”则不包括本数(本级)。
第十八条 奖学金获得者应当将奖学金用于学习和生活合理消费,禁止用奖学金请客送礼等不合理用途,一经发现,追回个人全部奖金,并取消其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各学院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05年8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修订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此前学期的奖学金评定按原办法执行。
宜 春 学 院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