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注册取得学籍的本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有参加评优的资格。
第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各种荣誉表彰和奖励。评优项目分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优秀毕业生”等奖项。
第四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社会活动积极分子每学年评定一次,优秀毕业生在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后评定一次。
第五条 学生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情况记入学籍表,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授予“三好学生”称号:
(一)思想品德优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积极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二)勤奋学习,学风严谨,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四)一学年内两学期均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对象和范围:班委会、团支部干部、小组长、寝室长、宿管干部;校、院学生会干部和团干;校广播站、校报及学生团体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二)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优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本学年内两学期品行考核均达优秀等级;
2、热爱学生干部工作,工作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起模范带头作用;
3、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一学年内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体育课成绩不计入)达2.0以上;
4、积极参加文化体育活动,身心健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取消优秀学生干部评定资格:
1、本学年内受到校纪处分或者校、院通报批评的;
2、发现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或不及时报告的;
3、工作不负责任,未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4、本学年内有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需补考或者重修的;
5、担任学生干部未满一年的。
第八条 社会活动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本学年内两学期品行考核均在良好以上;
(二)热心社会工作,积极组织或者参加各项有益的社会活动,在宣传报道、文体活动、劳动卫生、科技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三)学习目的明确,刻苦认真,成绩良好。本学年课程考核成绩均在及格以上,无补考或者重修课程。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1、在校期间(不包含毕业学期)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每学期品行考核均在良好以上;
2、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在校期间(不包含毕业学期)五年制本科生至少获得过4次一等以上或5次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四年制本科生至少获得过3次一等以上或4次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年制专科生至少获得过2次一等以上或者3次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3、在校期间本科生获得过2次以上、专科生获得过1 次以上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校级以上荣誉表彰或奖励;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体质健康标准(残疾者不作要求)。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优先或破格评定为优秀毕业生:
1、在校期间曾获省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者;
2、在科技创新或各种竞赛活动中获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成果鉴定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学术论文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优秀毕业生评定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过校纪处分的;
2、在校期间有课程补考或重修的(含体育课)。
评选办法
第十条 评选名额与比例
(一)三好学生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评定,不受名额限制。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原则上按照学生干部总数20%的比例确定评定名额。
(三)社会活动积极分子按照学生人数10%的比例确定评定名额。
(四)优秀毕业生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评定,不受名额限制。
第十一条 评定时间
(一)每学年度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一般在下一学年开学初进行评选;毕业实习学生在本学年末或离校实习前评选;毕业学年在毕业前评选。
(二)优秀毕业生在毕业学期开学初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一)各项评优工作均应在学生品行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二)三好学生由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进行推荐,填报《宜春学院三好学生登记表》,学院提出推荐意见并公示,经学工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三)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班级学生干部由各班评选,学院推荐并公示;院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学院推荐并公示;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学校相关部门推荐并公示。然后填报《宜春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经学工处审核、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四)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由各学院按照评选名额组织评选推荐并公示,填报《宜春学院学生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登记表》,经学工处审核、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五)优秀毕业生由学院根据评选条件进行评选推荐并公示,填报《宜春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经学工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优资格,其名额不另行替补。情节严重的,视情况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荣誉奖励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对被授予上述各项荣誉称号的学生,学校予以行文公布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发给一定的奖品。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文字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以下”则不包括本数(本级)。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各学院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06年8月经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实行。
宜 春 学 院
二00六年八月二十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