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学生品行考核量化评分实施细则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稿时间:2010-04-20浏览次数:574

宜春学院学生品行考核量化评分实施细则

 

为了改变学生品行考核工作中的模糊评价状况,使学生品行考核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促进“三创”活动深入开展,提高学生文明素养,树立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在我校《学生品行考核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化考评办法

 

1、从学生思想品德、组织纪律、学业成绩、身心素质、社会实践与创新能力等方面,对学生品行考核实行量化综合评分的办法。基准分为45分,在此基础上,对照各项加分、扣分标准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量化考核评分达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2、同时执行《宜春学院学生品行考核办法》第15条、第16条、第17条有关考核等级评定的限制性规定。

3、品行考核成绩作为学生评奖评优、入党及享受各种资助的重要依据。考评成绩低于70分以下者,不能享受各种资助。

 

二、基础分标准

 

1. 思想品德(基础分15分):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政治活动,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关心集体,遵守社会公德,弘扬传统美德,诚实守信;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热爱劳动,爱护环境;讲究卫生,举止得体。

2. 组织纪律(基础分10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敢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现象作斗争。

3. 学业成绩(基础分5分):专业思想巩固,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具有严谨科学、求实创新的学风;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4. 身心素质(基础分5分):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提高身体素质;积极参加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5. 社会实践与创新能力(基础分10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各项社会实践服务活动,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科技文化创新活动,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

 

三、加分项目及标准

 

() 思想品德方面

1.  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各项政治活动,无缺勤记录者,加3分。

2.  思想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扰,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者,该学期加2分。

3.  关心集体,服从组织,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者,加2分。

4.  在社会上为学校争得重要荣誉,受到上级表彰,事迹突出者,加10分。

5.  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为维护学校治安和稳定,有突出表现者,加5分。

6.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有突出事迹者,加10分。

7.  团结友爱,助人为乐,常做好人好事,加2分;表现突出、有一定影响者,加4分。

()  组织纪律方面

8.  自觉遵守校规校纪、班规室约,一学期内未受到校院通报批评者,加5分。

9.  上课或集体活动出满勤者,加5分。

10.  敢于批评不良现象并主动向有关部门检举违纪行为者,加5分。

11.  一学期内寝室卫生达标,未受到通报批评的寝室,该寝室每人加2分;被评为文明寝室者,该寝室每人加4分。

()  学业成绩方面

12.  一学期各科平均学分绩点达4.0以上者加10分;3.7以上者加8分;3.3以上者加7分;3.0以上者加6分;2.7以上者加4分;2.3以上者加3分;2.0以上者加2分。但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者该项不加分。

13.  学习刻苦,进步较快,各科平均学分绩点提高0.5以上者加2分。但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者该项不加分。

() 身心素质方面

14.  一学期早操出满全勤者,加4分。

15.  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优秀者,当学期加3分;良好者,当学期加2分;合格者,当学期加1分。

16.  参加各类体育竞赛获奖者,参照第19~22项标准加分。

17.  心理健康,自我评价客观,人际关系和谐者,加2分。

()  社会实践与创新能力方面

18.  获省级以上各种荣誉称号表彰奖励者,加8分;获市级各种荣誉称号表彰奖励者,加6分。

19.  参加省级以上各类技能竞赛活动获第一名(一等奖)者,加8分;第二名(二等奖)者,加6分;第三名(三等奖)者,加5分;其它获奖者,加4分。

20.  参加市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获第一名(一等奖)者,加6分;第二名(二等奖)者,加5分;第三名(三等奖)者,加4分;其它获奖者,加3分。

21.  参加校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获第一名(一等奖)者,加5分;第二名(二等奖)者,加4分;第三名(三等奖)者,加3分;其它获奖者,加2分。

22.  参加院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获第一名(一等奖)者,加4分;第二名(二等奖)者,加3分;第三名(三等奖)者,加2分;其它获奖者,加1分。

23.  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的各项文体科技活动者,加2分。

24.  在各项竞赛活动中积极主动地做好有关服务工作,表现突出者,加2分。

25.  积极参与宣传报道工作,省级以上报刊或媒体录用稿件每篇加4分,市级报刊或媒体录用稿件每篇加3分,校级报刊或广播站录用稿件每篇加2分,院刊或板报录用稿件每篇加1分。对未被录用但投稿在5篇以上者,可酌情加12分。本项满分为8分。

26.  积极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并上交调查报告者,加2分;表现突出,被评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优秀报告者,每次加5分。

27.  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志愿服务活动,每次加1分;完成任务好,表现突出者,加3分。本项满分为5分。

28.  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在国家级刊物或会议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展示作品者,加8分;在省级刊物或会议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展示作品者,加6分;在市级刊物或会议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展示作品者,加4分。协助老师科研工作,完成任务好,表现突出者,加2分。

29.  担任学生干部工作(含宿舍栋长、楼层(单元)长、寝室长),能以身作则,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取得较好成绩者,加3分(寝室长加5分);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者,加5分(寝室长加8分)。

30.  积极主动帮助老师和学生干部开展工作的普通同学,加2分。

本细则未涉及的加分项目,由院学工科认定,可酌情加1-10分。

 

四、扣分项目及标准

 

()  思想品德方面

1. 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张贴大小字报,聚众闹事,以语言文字形式攻击党和国家,以及其他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言行者,发现一次扣20分,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2. 校、院、班组织的政治学习和政治活动无故缺席者,一次扣3分;不按时参加者,一次扣1分。

3. 偷窃、骗取公私财物者,一次扣20分。

4.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花草树木者,一次扣5分。

5. 在墙上、桌椅上乱踏、乱画者,一次扣3分。

6. 乱扔杂物、乱倒饭菜、乱倒水等破坏公共卫生者,一次扣2分。

7. 弄虚作假者(说假话、作伪证、代人签到、转借、伪造证件等),一次扣5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一次扣510分。

8. 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起哄者,一次扣3分。

9. 有不尊重师长、同学言行者,一次扣5分。

10. 穿背心、拖鞋进教室、阅览室、会场等公共场所者,一次扣2分。

11. 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者,一次扣5分。

()  组织纪律方面

12. 不服从老师、学生干部(含寝室长)分配任务或按章管理者,一次扣3分。

13. 对违纪同学进行包庇,知情不报者,扣10分。

14.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一次扣10分。

15. 打架斗殴者,酌情扣5-15分。

16. 酗酒者,一次扣5分。

17. 发现有赌博行为者,一次扣15分。

18. 在上课、自习、午休、就寝时间打牌、下棋、吹拉弹唱,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者,一次扣2分。

19. 旷课(含旷操)者,每节(次)扣2分;上课(含早操)迟到、早退者,每节(次)扣1分。

20. 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者,每次扣5分;考试作弊者,每次扣20分。

21. 擅自在校内外租房住宿者,每次扣8分;晚上不归宿舍者,每次扣3分;晚上超过规定时间回宿舍者,每次扣2分。

22. 在宿舍私接电线、使用违章电器、灶具、点蜡烛者,每次扣5分;造成火警或火灾者,每次扣10-20分。

23. 卫生值日不打扫或打扫不干净,未达标者,一次扣3分。

24. 擅自下河游泳者,一次扣10分。

() 身心素质方面

25. 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体质健康合格标准者,当学期扣3分。

26. 人际关系紧张,挑拨离间者,扣5分。

()  社会实践与创新能力方面

27. 按规定应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而未参加者,每次扣3分。

28. 无故不参加有组织的公益劳动或集体活动者,每次扣3分。

29. 在学校限制性区域或场所从事经商活动者,每次扣5分。

30. 学生干部(含栋长、楼层(单元)长、寝室长)工作不负责,有失职或不公正现象,师生反映较差者,酌情扣1-5分。

本细则未涉及的违纪违规行为,由院学工科参照《学生手册》中有关规定和本细则有关条款认定,可酌情扣1-20分。

上述扣分项目,除执行扣分以外,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五、量化考评要求

 

1.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工科科长、干事、辅导员(或班主任)以及学生会主要干部为成员的学生品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学生的品行考核工作。

2. 各班级要成立由班长任组长,由班团干部和寝室长为成员的考评小组,在院学生品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班学生的品行考核量化评分工作。

3. 学生品行量化考评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而又细致的工作。要求各学院、各班级要建立健全考勤、检查、登记、审核、公示等各项管理制度,及时、认真、公正地做好各项考评项目的日常检查和登记工作,做到有据可查。

4. 对加分或扣分项目执行加分或扣分,应填写《学生品行考核加(扣)分通知单》,并在2天内告知学生本人。各班每月底要对全班同学的考评情况进行一次小结和讲评;每学期汇总统计一次考评结果,评定考核等级,经院学生品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班级公示3天,公示期间学生如对考评情况提出异议,应进行复评复审。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各班学生品行考核结果报学工处审定备案。

5. 负责量化考评工作的学生干部,应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徇私情,接受师生的监督。如发现考评小组成员存在故意隐瞒、包庇、虚报、篡改等现象,经调查属实,则视情节轻重在其考评总分中扣5-10分。

6. 对学期品行考评成绩低于60分以下的学生,由院学工科负责通知其家长,以便与家长共同做好育人工作。

7.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有待不断完善,遇有疑难问题,可及时反映或提出合理建议。

 

六、本实施细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20069月起执行。

 

                                                                                               宜春学院学工处     

                                                                                                                                                                                                 200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