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学校规定许可范围内,通过参加科学技术、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合法劳动,增长才干,并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指导并组织学生依法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坚持“培养能力,服务社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维护校园秩序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在学工处设立“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全校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为了发挥学生勤工助学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成立由学生骨干组成的“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在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指导和管理下,协助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在各学院成立由学生组成的“勤工助学服务小组”,隶属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领导,在学工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和各学院的双重指导和管理下,负责本院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校内其他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或者学生个人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应当事先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应当事先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将视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统一指导、管理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和各学院勤工助学服务小组开展工作;
(二)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审查、岗位确定和安排,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
(四)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
(五)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六)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组织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
(七)依法保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八)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或者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者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情况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在学工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协助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办理学生勤工助学上岗资格证,协助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
(三)负责勤工助学的对外宣传与联络,校内外勤工助学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四)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纪律检查、权益维护、工作量和劳动报酬统计工作;
(五)组织和协调各学院勤工助学服务小组的工作;
(六)完成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勤工助学服务小组工作职责:
(一)在学工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和各学院的指导下,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领导下,负责本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院学生勤工助学的申请受理,并报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协助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
(三)收集校内外勤工助学信息,报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汇总发布;
(四)负责本院学生勤工助学的纪律检查、权益维护、工作量和劳动报酬统计工作;
(五)完成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布置的其他工作。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协调解决在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认真履行与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完成工作任务;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秩序和声誉;
(四)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办理勤工助学上岗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
勤工助学对象的确定和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对象的确定
(一)本校学生均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优先考虑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批;
(三)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后,确定是否列为勤工助学对象,并根据勤工助学岗位安排情况,分批次办理勤工助学上岗资格证。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立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由校内各学院和有关部门提供,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申报用工计划,经学工处审核批准后设立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申报。
(二)校外勤助学岗位,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收集校外用人单位信息联系确定。如家教、社区服务等。
(三)设岗要求:
1、学生在岗工作时间不能与学习时间相冲突;
2、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3、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工的本职工作。
(四)校内各单位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条件。凡需使用临时工、且工作适合学生参与的,应当尽量安排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如清洁卫生、校园绿化、安全值班、计算机操作员、助理管理员、助理班主任等。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与录用
(一)勤工助学岗位人选的确定,实行公开招聘的方式,根据用工需要、学生自愿以及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将用人单位的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等情况向学生公布,学生凭学生证和勤工助学上岗资格证报名参加面试。
(二)申请上岗的学生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组织双方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受聘学生按时持证上岗。校内岗位聘用期一般为一学期,校外岗位聘用期由受聘学生与用人单位协议商定。
(三)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如需续聘,须办理续聘手续。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定期进行工作鉴定。
(四)用人单位或者受聘学生要求调整勤工助学岗位或者中途解聘(辞职),应当与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协商解决。
勤工助学基金与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由财务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来源:
(一)从国家教育事业费中按一定标准提取;
(二)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划出专项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三)从学校预算外收入中划出一定的经费;
(四)基金增值。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劳动报酬标准主要根据岗位工作的复杂程度、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来确定。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经用人单位考核认定,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核,学工处批准后,由财务处发放。一般在学期末审核发放。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积极寻求和接受校内外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每学年予以表彰奖励:
(一)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二)设立“勤工助学优秀组织奖”,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一)未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申报,擅自在校内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听劝阻的;
(二)盗用学校勤工助学机构名义,在校内外组织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勤工助学活动秩序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
宜 春 学 院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