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学生劳动实践课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意志品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学[2005]5号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劳动实践课(以下简称劳动课),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学生在校期间,劳动课时间为2周(84课时),分两次安排,每次安排1周。每天劳动时间为6课时,其中上午4课时,下午2课时。劳动课期间,其他课程停上。
第三条 劳动课的主要任务是: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对校园主要道路、绿化带和学生宿舍区的环境卫生进行日常清扫与保洁,为师生员工创造一个整洁、优雅、舒适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 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劳动实践,服从管理,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劳动课纪律,出色完成劳动任务。
劳动课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全校的劳动课管理归口学工处,实行校、院、班三级管理。各学院劳动课管理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班级的劳动课管理工作由辅导员或者班主任负责。
第六条 学工处劳动课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教务处和相关学院协商制定每学年(学期)全校的劳动课计划,分周次安排劳动班级;
(二)负责劳动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劳动工具的添置、发放、管理和维修;
(三)布置劳动任务,检查劳动纪律,组织劳动验收;
(四)审定学生劳动课考核成绩和先进个人,;
(五)对学院劳动课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七条 各学院劳动课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做好学生劳动课前的思想教育和动员工作;
(二)负责落实劳动任务,对劳动课进行检查、督促和验收;
(三)负责学生劳动课成绩审核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
第八条 劳动班级的辅导员、班主任职责是:
(一)对班级学生划分劳动小组并指定小组长,安排落实劳动任务;
(二)做好劳动课前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动员工作;
(三)坚持跟班参加劳动,抓好劳动纪律,确保劳动质量;
(四)负责本班学生劳动课成绩考核和先进个人评定工作。
劳动课考核与评优
第九条 学生每次劳动课结束后,应当进行考核,其考核成绩载入学籍表归入本人档案。学生劳动课成绩作为其参与评奖评优和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十条 学生劳动课成绩考核采用五级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等级。
第十一条 劳动验收不合格、不遵守劳动纪律的学生,降低其劳动课考核等级,并责令其补课。丢失、有意损坏劳动工具的学生,降低其劳动课考核等级并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学生劳动课成绩由班主任根据学生的劳动表现和劳动验收情况进行评定,考核成绩一式两份,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报学工处审定。
第十三条 劳动课先进个人按照参加劳动学生人数20%的比例予以评定。劳动课先进个人由班级评选推荐,学院审核,学工处审定。对先进个人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学工处根据学生的劳动情况,对班级劳动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在此基础上,每学年对学院的劳动课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学生管理工作先进学院的依据之一。
劳动课经费及其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为确保学生劳动课正常开设,学校每年划拨一定的劳动课管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劳动工具的添置与维修、劳动课先进个人奖励等。学生劳动课经费由学工处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学生劳动课按照学校课时津贴的平均数计发课时津贴,由学工处按照一定比例核发给相关管理人员。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十八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2006年8月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修订通过,自
宜 春 学 院
二00六年八月二十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