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稿时间:2010-04-20浏览次数:625

宜春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加强学生证和校徽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证和校徽是有学籍在校学生的有效身份证件,由学工处负责办理。新生入学注册取得学籍后,予以办理学生证和校徽。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印章,否则学生证视为无效。

第四条 学生应当妥善保管和按规定使用学生证和校徽,随身携带或者佩戴。学生不得转借、私自涂改、拆换、伪造、盗用学生证和校徽,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证和校徽确系遗失需补办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报作废,可以持相片和学院有关证明材料,交纳相应的工本费后,到学工处补办。补发的学生证上注明“补发”字样。学生不得谎报丢失和冒名补办学生证和校徽,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证上的假期火车票优待证和优惠卡,是学生假期往返家庭与学校之间乘坐火车的购票优惠凭证,经学工处盖章确认后生效,每年可以凭此证(卡)享受4次单程优惠。学生不得擅自更改假期火车票优待证上的乘车区间,由此造成优待证失效由学生本人负责。因家庭住址发生变动而需更改乘车区间的,应当凭家庭所在地街道(乡镇)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到学工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学生毕(结)业、休学、退学、转学时,应当将学生证交回学工处。如遗失不能交回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作登报作废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05812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修订通过,自200591日起实行。

 

                                                 宜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