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或者到校后逾期两周未办理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制、学习年限、学分
第五条 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医学专业为5年),专科专业学制为3年。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学生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以累积学分形式分阶段完成学业。提前毕业时间为在规定学制年限的基础上提前一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专科为5年,本科为7年(医学专业8年)。
第六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的学分累积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毕业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具体毕业学分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成绩考核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法可采取笔试(开卷和闭卷)、口试、作业、专题论文(设计)、实践测试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考核总评成绩包括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程结束(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课程结束(期末)考核成绩一般占70%~80%,平时考核成绩一般占20%~30%。专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考核成绩按有关规定评定。考核总评成绩60分以上或D以上,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实行学分绩点制。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指标。
第十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给予一次补考,补考不合格的,应予重修。课程重修的具体办法按照《宜春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学生,应当事先书面申请缓考,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否则按旷考论处。缓考具体办法按《宜春学院课程考核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办法按照《宜春学院学生品行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考核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须本人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所在学院和体育课教学部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安排适当方式的体育保健课,并进行相应的考核和成绩认定。重残学生经批准,可以免修体育课。
第十四条 劳动实践课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其成绩考核按《宜春学院学生劳动实践课管理规定》进行评定。因故不能按期参加劳动课的学生,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可以安排补课。重残学生经批准可以免修劳动课。劳动课考核不合格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工处批准,可以在其毕业前安排补课。毕业前劳动课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未获得规定修读课程学分数,按照《宜春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示或者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可以根据《宜春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对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成绩合格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辅修证明。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因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以及无故缺考的,取消补考,只能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上课、实习、军训、劳动、政治学习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按照《宜春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管理规定》事先履行有关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者该课程缺做实验时数、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应予重修。具体重修办法按照《宜春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或疑问,要求复查时,应当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或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写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进行复查。考核成绩确有出入的,经教务处批准后予以更改。
第二十条 学生成绩考核的其他问题,按照《宜春学院课程考核规范》执行。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专业的专长或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某专业调整停办后,原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可视情况安排转入其他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三)艺术、体育类专业跨大类转入其他类专业者;
(四)高考享受政策降分录取专业者;
(五)正在休学期间的学生;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七)已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一般转入同一年级。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学校批准,可以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转入低一年级。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在每个学期末办理一次,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办理。
(二)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填写转专业审批表。由所在学院审核推荐,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学工处备案。
(三)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后,在新学期初正式编入转入专业学习。原所在学院和接受学院应当妥善做好其专业教学和学籍档案的转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科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学生的最低录取分(拟转入专业分);招生时特殊要求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一般不予转学;五年一贯制和三、二分段制高职以及单招录取的学生(含“三校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高水平学生运动员、保送生、小语种等),不能转入无此类招生计划的学校及专业;学生转出与拟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一般不予转学。如学生确有特殊困难转入同一城市学校学习,应当提交足以说明理由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专升本”、本科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的;
(五)二次转学的(含五年一贯制高职,三、二分段制高职);
(六)予以退学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填写《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手续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学生在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
(二)学生由省内高校转到外省高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商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三)外省高校学生转入省内高校。填写外省规定的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商江西省级教育厅确认。
(四)办理学生转学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三年制专科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四年制本科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七年,五年制本科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八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应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送学工处、财务处备案。学生休学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往返路费自理。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两周(或学期开学前),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审核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出具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供家庭所在地街道(乡镇)开具的休学期间行为表现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复学的学生应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退 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规定期限内,逐学年累计学分,未获得规定修读课程学分数的30%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者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学院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公告视同送交。同时学校将退学决定书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者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学满一学年以上)或者退学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宜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专科升入本科
第四十条 本校或外校应届专科毕业生升入本校本科专业学习,按照《宜春学院选拔优秀应届专科毕业生升入本科阶段学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专科升入本科的学生,应当凭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和学籍变更手续。具体参照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专科升入本科的学生,专科阶段由所在学校颁发专科毕业证书,其本科毕(结)业时,学校发给注有“专科起点本科”字样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其在校学习年限按入本科学习时间算起。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当对其进行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鉴定和审核。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结业:
(一)在校期间所修的必修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有一门以上(含一门)经重修考核仍不及格的;
(二)所获得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教学计划规定修读课程总学分数的90%的;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察看期的。
第四十五条 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具体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执行)。重修或者补作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未申请或者未修满学分者,学校不再受理申请,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所获得的学分数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修读课程总学分数的90%,未达到结业要求,且未达到退学规定的,应当留校继续修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宜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相关信息上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核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籍记载
第五十二条 学生学籍管理归口教务处。学籍记载与学生档案管理具体由学院负责。
第五十三条 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填写学籍表。学生学籍表一式二份,学生毕业时一份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另一份留校档案室存档备案。
专科升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应当重新更换填写学籍表,记载其本科阶段的学籍内容,并在学籍异动栏中载明何时由何校何专业升入本校何专业。
第五十四条 学生学籍记载要求真实、准确、全面,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十五条 学生所学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时数、考核成绩、绩点与获得的相应学分,应分学年、学期按时规范地记入学籍表的课程成绩栏。课程正常考核(含缓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缺考或取消考试资格课程成绩记“零分”;重修课程成绩如第一次重修不及格,则暂不记载,视第二次重修及格与否记载实际重修成绩,并注明“重1”或“重2”字样。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课程,其成绩记为“无效”。免修课程成绩注明“免修”字样。经重修仍不及格的课程,该课程学分记“0”分。
第五十六条 学生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退学、提前毕业、延长学习年限、专升本等学籍异动情况,应及时记入学籍表的学籍异动栏,并说明异动时间、结果、期限等。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到的奖励与处分情况,应分学期或者学年记入学籍表的奖惩情况栏。
第五十八条 学生军训、实习、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劳动课、体育健康标准、以及毕业设计(论文)等考核成绩,均应及时记入学籍表相应栏目内,记载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每学期学生品行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籍表的品行考核栏。
第六十条 学生毕业资格审查意见、学位授予情况,在学籍表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学生辅修其他专业的考核情况,记入学籍表中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及审查栏目。学生辅修专业的考核情况不作为其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文字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或本级,“以下”则不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经2006年8月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宜 春 学 院
二00六年八月二十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