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学生外事纪律若干规定
(试行)
为了加强外事管理,明确外事纪律要求,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外专局等部门的有关外事规定,结合我校外事管理实际,特制定宜春学院学生外事纪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遵循高度统一的原则。学生与外籍教师和留学生交往要接受学校的统一管理。加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纪律,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擅自作主、各行其是。
第二条 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维护民族尊严,遵循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令,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绝不允许做任何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三条 遵循平等相待的原则。与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相处时,要体现我国在国际交往中大小国家一律平等的原则。既反对大国主义,也不妄自菲薄。既不搞种族歧视,也不欺贫爱富。尊重各国的风俗习惯,不强加于人。交往时,要热情友好、举止得体、不卑不亢、自尊自爱,做到有礼、有节、有度。
第四条 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维护学校的名誉,不与外籍教师和留学生谈论学校内部事情。要统一对外表态口径。
第五条 不得与异性外籍教师和留学生单独交往,不能与异性外籍教师或留学生有违背我国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的举动。
第六条 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组织的与教学无关的社会调查,不论其采取什么方式,均不予接受并及时报告。外籍教师和留学生开展传播宗教的活动或组织有损于中国人民感情和道德风尚的活动,应坚决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七条 尊重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的个人隐私,不介入他们的内部事务,不开不适当的玩笑。不对外籍教师和留学生评头论足,不辱骂和捉弄外籍教师和留学生。不制造、散布与外教和留学生有关的谣言。
第八条 坚持道德自律,不以任何借口向外籍教师和留学生公开或暗示赠送礼品,也不得为自己或亲友谋取出国学习的机会。
第九条 与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相互宴请,应重礼仪、重实效,不讲排场,不铺张,不搞攀比。
第十条 要维护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发现外籍教师和留学生遭受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要及时制止,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邀请外籍教师或留学生离校,不得开展有危险的活动。学生组织的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如需外籍教师和留学生参与,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和所在教学院批准。
第十二条 建立与外籍教师和留学生来往登记管理制度。未经邀请或许可,不得随意进入外籍教师和留学生住处。如获邀请,须三人以上陪同前往。不得将无关人员或未被邀请人员带入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的教学场所和住处。不得擅自使用、翻动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的电话、电脑、生活用品等任何物品。
第十三条 严禁在外籍教师和留学生宿舍楼及周围大声喧哗、打闹、打球或进行K歌等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不得与外籍教师和留学生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外事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到开除学籍的处分。
宜 春 学 院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